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丙养女小红5岁,未办理收养手续,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小红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下列哪个是属于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A.小明
B.小亮
C.小红
D.小光
B、小亮
A.小明
B.小亮
C.小红
D.小光
B、小亮
A.今年婚礼之后
B.双方补办结婚登记之后
C.乙20周岁之后
D.甲乙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时开始
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2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以行使撤销权
A.属于乙女个人债务
B.属于甲男个人债务
C.属于甲男、乙女夫妻共同债务
D.属于甲男、乙女、丁女三人债务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A.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甲不同意离婚。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本案应当以什么方式结案?
(2) 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3) 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
(4) 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
(5) 假设法院准许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
(6) 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
甲(女)与乙(男)于2003年11月结婚,生有两个孩子,自2005年起,甲有精神失常表现。2005年12月10日住进县精神病医院,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2008年2月又住进县医院,后又连续数次住院,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9年1月17日,甲与乙达成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申请登记书,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了适当处理。甲乙所属的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以县民政局的名义给甲和乙发了离婚证。后甲的弟弟以其姐姐患有精神病为由,认为该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颁给其离婚证的行为违法,向县民政局申诉。
问:本案中复议机关是谁?(5分)
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为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
A.可以结婚
B.如果双方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
C.如果乙女为他人收养后改姓和甲男不同姓可以结婚
D.不能结婚
甲(女)与乙(男)于1994年11月结婚,生有两个孩子,自1996年起,甲开始有精神失常表现。1996年12月10日住进县精神病医院,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1999年2月又住进县医院,后又连续数次住院,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0年1月17日,甲与乙达成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申请登记书,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了适当处理。甲乙所属的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以县民政局的名义给甲和乙发了离婚证。后甲的弟弟以其姐姐患有精神病为由,认为该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颁给其离婚证的行为违法,向县民政局申诉。
问:
(1)本案中复议机关是谁?
(2)对离婚登记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A.乙与甲结婚是为了获得城市户口
B.甲乙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C.乙患有法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
D.甲发现乙前婚未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