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赣江有限责任公司向某百货公司销售甲产品200件,每件售价100元,销项税额3200元,已预收20000元,余款尚未收到。则12月25日销售甲产品的会计分录为()。
A.借:应收账款23200
B.借:预收账款23200
C.借:主营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00
D.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00
A.借:应收账款23200
B.借:预收账款23200
C.借:主营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00
D.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00
A.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3000贷:应付利润3000
B.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3000贷:银行存款1800
C.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3000贷:应付股利3000
D.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3000贷:本年利润3000
A.借:无形资产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00贷:实收资本21200
B.借:无形资产21200贷:实收资本21200
C.借:无形资产21200贷:资本公积21200
D.借:无形资产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00贷:股本21200
A.借:累计折旧3000贷:制造费用2000管理费用1000
B.借:制造费用2000管理费用1000贷:累计折旧3000
C.借:制造费用3000贷:累计折旧3000
D.借:管理费用3000贷:累计折旧3000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和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均为玩具生产商。2008年7月8日,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为其生产的一款毛绒玩具注册M商标。2008年7月14日,乙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为其生产的另一款毛绒玩具注册N商标,并称自己享有优先权。2008年12月,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后公告了乙公司的N商标。 乙公司取得N注册商标后,与丙公司协商,许可丙公司使用该商标。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是否应当保证丙公司使用N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说明理由。
【资料一】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和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均为玩具生产商。2008年7月8日,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为其生产的一款毛绒玩具注册M商标。2008年7月14日,乙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为其生产的另一款毛绒玩具注册N商标,并称自己享有优先权。2008年12月,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后公告了乙公司的N商标。 乙公司取得N注册商标后,与丙公司协商,许可丙公司使用该商标。回答下列问题:
在申请M商标注册之前,甲公司可否生产销售使用该商标的毛绒玩具?说明理由。
A.借:生产成本——A产品25000——B产品15000制造费用8000管理费用2000贷:原材料——甲材料 50000
B.借:生产成本——A产品25000——B产品15000制造费用10000贷:原材料——甲材料 50000
C.借:生产成本——A产品25000——B产品15000管理费用10000贷:原材料——甲材料 50000
D.借:原材料——甲材料50000贷:生产成本——A产品25000——B产品15000制造费用8000管理费用2000
A.借:固定资产8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800贷:实收资本92800
B.借:固定资产8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800贷:股本92800
C.借:固定资产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贷:实收资本58000
D.借:固定资产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贷:股本58000
是公允的),税务部门认定增值税为30.6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投资者投入货币资金9万元和一项专利技术,货币资金已经存入开户银行,该专利技术原账面价值为128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16年,已摊销4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双方确认的价值为80万元(假设是公允的)。假定甲、乙两位投资者投资时均不产生资本公积。两年后,丙投资者向该公司追加投资,其缴付该公司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76万元,协议约定丙投资者享有的注册资本金额为130万元。(假设甲、乙两个投资者出资额与其在注册资本中所享有的份额相等,不产生资本公积)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编制被投资公司接受甲、乙、丙投资的有关会计分录。(分录中的金额单位为万元)
某工程发包人于2001年11月25 Ft收到承包商提交的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于2001年12月14日验收,但迟迟不交付工程尾款。承包商正准备向法院起诉,发包人向承包商表示将在2002年2月1日付款,但约定时间过后仍不付款。本例中,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应该是()。
A.2002年11月25日
B.2002年12月14日
C.2003年11月25日
D.2004年2月1日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1)2014年9月,王某买入公同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5
11.7
10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