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后,一般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分配: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②向投资
A.⑤-①-④-③-②
B.①-②-③-④-⑤
C.⑤-④-③-②-①
D.②-①-④-③-⑤
A.⑤-①-④-③-②
B.①-②-③-④-⑤
C.⑤-④-③-②-①
D.②-①-④-③-⑤
A.①一②一③一④
B.③—②—①一④
C.④—③—②一①
D.②一④一①一③
企业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进行抵补。
A.企业当年实现的企业所得税额
B.企业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
C.企业当年实现的会计利润
D.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
A.企业作为纳税人,如果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即用所得税前的利润弥补亏损
B.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的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
C.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
D.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一般为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
E.以前年度累积的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的100%时,可以不再提取
某企业(非股份制试点企业)2009年有关的财务资料如下:
(1)实现利润350万元;
(2)2008年有尚未弥补的亏损5万元,弥补期未满;
(3)未按期缴纳税金,支付罚款和滞纳金1万元,已列营业外支出;
(4)该企业坏账准备按税法规定,按应收账款的余额的5%o提取,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2000000元,企业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15000元,原“坏账准备”科目无余额;
(5)利润中包括国库券利息收入3000元:
(6)包括收到已扣缴所得税的股利收入5500元: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30000元,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25%:
(7)支付非公益性捐赠支出4000元,已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该企业2009年度应交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作为纳税人,如果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弥补亏损。
A.所得税前的利润
B.所得税后的利润
C.未分配利润
D.可供分配利润
A.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B.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分期确认收入
C.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投资方收到所得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实际取得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A.不再弥补
B.继续用税前利润弥补
C.用税后利润弥补
D.用资本公积弥补
A.14.26
B.15.04
C.20.62
D.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