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曾为甲大学教授,现已退休
王某,曾为乙企业董事长,因其决策失误导致乙企业破产清算,自乙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李某,曾为丙公司董事,因贷款炒股,个人负有到期债务1000万元尚未偿还
赵某,曾担任丁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
2018年8月,因有一名监事辞职,于是股东丁召集并主持了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由股东戊担任公司监事。
2019年3月,大兴公司决定由总经理丁负责购买零件设备。同年4月,在丁的促成下,大兴公司与四海公司签订购买合同,而丁是四海公司的大股东。
问题:大兴公司与五湖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设监事会时,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B.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C.公司董事长不能兼任监事,但董事可以兼任监事
D.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经2名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4名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经2名监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并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问题:(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