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没有勇气实施。某晚,陈某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猛刺路人王某胸部,致王某当场死
A.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陈某的想法表明其不具备责任能力,故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陈某不具备责任能力,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陈某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陈某具有责任能力,但因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陈某的想法表明其不具备责任能力,故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陈某不具备责任能力,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陈某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陈某具有责任能力,但因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C.甲虽患抑郁症,但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D.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陈某的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安全
C.陈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D.陈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因陈某乘人之危,钱某可以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
B.因遭受高某欺诈,钱某可以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
C.属于重大误解,钱某可以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
D.属于显示公平,钱某可以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
A.超类别执业
B.超范围执业
C.正常执业
D.超能力手术
后面40多米远的一片竹林中。当日下午,XX市公安局XX镇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迅即到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陈某某系窒息死亡,生前曾遭受性侵犯但犯罪嫌疑人并未得逞。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警方认定该村张某为犯罪嫌疑人,而他在案发次日便离家外出打工了。张某,1969年4月20日生,小学文化,汉族。2001年至2002年曾任村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村干部,对村里各家各户的情况十分熟悉。2002年7月,因其品行不端,张某被解除职务。张某与妻子感情不和,经常出入色情场所。前些年,妻子不堪忍受其恶习,独自一人到广州打工。张某一人在家独处已有很长一段时间了。12月4日,民警在XX省XX市将张某抓获并以其涉嫌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予以刑事拘留。在警方出具的大量证据面前,张某慢慢交待了自己的作案经过。2002年9月以来,由于手头拮据无钱出去“风流”,欲火中烧的张某就将邪恶的目光盯上了正在上初三的陈某某。11月初,他多次到陈某某学校向学生打听初三年级放晚自习的时间,还到陈某某家附近转悠了好几次。另外,他还到处放风要到外地打工,并先后联系好3人一起于11月21日一早动身。他觉得在去外地前的这个晚上干了伤天害理的事,谁也不会怀疑到他头上,再说女孩被人“欺侮”了,因为害怕坏了“名声”常常不愿声张。11月20日晚,张某早早地吃过晚饭,然后挨到8点多钟就到陈某某家附近守候。9点钟刚过,下了晚自习的陈某某像往常一样回家,一路上,,唱着歌,踏着轻快的脚步朝回走。当她走近家门时,早已守候在附近的张某立即上前搭话,他自称是村干部,来了解村里有无人家违反计划生育。陈某某也认识他,就边走边回答他的问话。突然,张某趁陈某某不备,用事先准备的木棒将她击昏,又迫不及待地将她拖到屋后草地上。张某正在脱陈某某的衣服准备对陈某某实施奸淫时,陈某某醒来拼命与他扭打并喊“救命”。由于害怕陈某某高声喊叫引来村民,导致自己的恶行败露,张某死死地卡住陈某某的脖子,直到她不再动弹。之后,张某才感到惊恐,他自作聪明地伪装现场,并连尸体带书包、雨伞等物一起全部拖到竹林深处抛弃,然后仓皇逃窜。12月10日,经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张某被XX市公安局逮捕。12月20日,XX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请按照起诉书的制作要求写明:(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A.被代理人陈某已经死亡,张某的代理行为无效
B.张某的代理行为有效
C.陈某的儿子有责任承受该代理行为的结果,支付摄像机价款
D.陈某的儿子无责任承受该代理行为的结果,不支付摄像机价款
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李某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A.李某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B.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C.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D.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