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12日晚,甲(20岁)、乙(19岁)二人相约去某个体户商店盗窃,并约定由乙望风,甲进入店内盗窃。甲在盗窃过
2000年7月12日晚,甲(20岁)、乙(19岁)二人相约去某个体户商店盗窃,并约定由乙望风,甲进入店内盗窃。甲在盗窃过程中,发现只有妇女丙某一人在店内睡觉,于是就起意强奸丙某。丙某被惊醒,极力反抗,甲未能得逞。甲某担心被丙某以后认出自己. 欲杀人灭口,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扎向丙某胸部(致丙某重伤),随后甲顺手拿走店内现金5000元和10条中华香烟。甲在店外分给乙香烟5条,二人在准备离开之际,被联防队员丁发现,二人分开逃跑。丁某追赶乙,乙见联防队员穷追不舍,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进行威胁,后被赶来的警察抓获,而甲乘机得以逃脱。乙被抓后,如实交代了自己和甲的盗窃事实以及自己一年前抢劫2000元的犯罪事实(后经查证属实),并告发甲在两年前有一起绑架行为,后经查纯属捏造。
问:依据刑法规定和相关刑法理论,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甲、乙二人具有盗窃的故意,且在共同的故意支配下实施了盗窃行为。因而,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甲在盗窃过程中超出共同盗窃的故意实施的强奸行为和杀人行为属于过限行为。所谓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犯罪过程中的过限行为,由实施者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犯者不承担责任。由此,对于甲超出盗窃故意实施的强奸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乙不承担责任,而由甲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因甲的强奸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均是未遂形态,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转化型抢劫罪。在本案中,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应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由于甲某对此行为与乙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行为,故而甲对之不承担刑事责任。
(4)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另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本案中的乙某被抓后,交代自己和甲某的共同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但属于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乙某被抓后交代自己一年前抢劫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盗窃罪不属于同种罪行,因而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根据我国《刑法》第243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应构成诬告陷害罪。在本案中,乙某捏造甲某犯有绑架犯罪行为,并向司法机关告发,应构成诬告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