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敏俊与千颂伊婚后,二人父母出资购房1套,其中都敏俊父母出资100万,千颂伊父母出资50万,产权登记在都敏俊名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房产为都敏俊个人财产
B.该房产为都敏俊与千颂伊父母按份共有
C.该房产由夫妻二人按照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D.千颂伊出售该房产需征得都敏俊同意
AB
A.该房产为都敏俊个人财产
B.该房产为都敏俊与千颂伊父母按份共有
C.该房产由夫妻二人按照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D.千颂伊出售该房产需征得都敏俊同意
AB
A.千颂伊
B.都一
C.都二
D.都三
A.关于婚前买房:小红、小明共同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人为小红或小明,房屋产权应归属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B.关于婚后买房:小红和小明用共同财产购房,产权登记人为小红或小明,房屋产权应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C.关于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人为小红,房屋产权应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A.婚前男方父母出钱将房屋登记到男方和女方两个人名下,离婚分割时男方全部归男方所有
B.男方父母全额出资将房屋落在男方名下,离婚时应该全部归男方所有
C.男女方父母共同全款出资将房屋落在男女方名下,如果男女方未婚,分手时房屋一般是按照各自父母出资的比例分割房屋
D.婚前男方出首付将房屋落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款;离婚后,房屋判给男方,男方给女方共同还贷的本金、利息、增值部分的补偿
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甲不同意离婚。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本案应当以什么方式结案?
(2) 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3) 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
(4) 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
(5) 假设法院准许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
(6) 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③
A.该轿车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B.股市收益的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按法律规定,二人的孩子应跟随父姓
D.夫妻双方应平等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
A.未成年子女不计入家庭成员
B.可以自由选择
C.根据离婚协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约定
D.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