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将其所有房屋7间出租给乙开办餐厅,租赁期限为两年,自1997年5月1日
该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有:甲和乙的房屋租赁关系、甲和丙的房屋买卖关系、丙和乙的房屋租赁关系、乙和丁的转租赁关系。$甲不得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就支付期限没有约定的,其租赁期间1年以上,应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1998年4月1日,租赁期限尚不足1年,乙并无付租金义务,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首先,甲虽将房屋出租,但仍有处分权,因而是有权处分;其次,根据《合同法》,出租人出卖房屋前,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民通意见》将该期限定为3个月。因而,本案甲已履行此义务。若于1998年6月1日过户,因通知后未满3个月,如果此时乙提出优先购买,则应由乙取得所有权。$不能。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在丙、乙间继续有效。$乙、丁所签合同有效。$能。因为合同约定不得转租,乙擅自转租显然已构成违约。丙可以请求乙支付违约金8000元,并可以解除与乙的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丙解除合同后,有权收回房屋,丁不得以其债权对抗丙的所有权。但丁得依其与乙间的转租合同,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