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李某于1999年结婚后,由于忙于各自的事业,一直没有生孩子。2001年春节过后,夫妻俩决定生育,
(1)赵某夫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2)赵某夫妇在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时有权一并对市计生局于2001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3)赵某夫妇应向区人民政府或市计生局提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