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A.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B.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C.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D.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D、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