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宁服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外地某服装公司销售一批服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利宁服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外地某服装公司销售一批服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税款5100元,向铁路部门支付代垫运杂费1000元。利宁服装厂根据发票和铁路运费单据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其会计分录为:
利宁服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外地某服装公司销售一批服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税款5100元,向铁路部门支付代垫运杂费1000元。利宁服装厂根据发票和铁路运费单据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其会计分录为:
利宁服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服装给某批发公司1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为1000元。该厂价格折扣规定为:一次购买10件,折扣10%;一次购买50件,折扣20%;一次购买100件,折扣30%。利宁服装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了30%的折扣额。款项已收到。
利华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6月增值税进项税额余额为零,7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3日,外购用于生产A牌小汽车的钢材一批,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8万元。 (2)10日,外购一台机械设备,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万元。 (3)15日,外购用于生产A牌小汽车的配件一批,价款已付,从供货方取得的非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是51万元,供货方于7月10将货发出,但是利华公司7月31号仍未收到该批配件。 (4)9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H汽车销售公司销售A牌汽车一批:已收到全部价款(含增值税)700万元,给购车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将提车单交给购车方自行提货,7月31日购车方尚未将该批小汽车提走。 (5)23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M汽车销售公司销售A牌汽车一批,价款(不含增值税)300万元,华山公司已经将该批汽车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7月31日利华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车款。 请计算利华汽车公司7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A.24900
B.27300
C.26890
D.47600
A.19110
B.27300
C.20275.86
D.13230
5
49.9
51.6
54.4
A.100×1356×13%=17628(元)
B.100×1356÷(1+13%)×13%=15600(元)
C.100×904×13%=11752(元)
D.100×904÷(1+13%)×13%=10400(元)
A.造成少缴增值税13000元
B.造成少缴增值税11504.42元
C.造成少缴消费税5000元
D.造成少缴消费税3000元
A、100×1356×13%=17628(元)
B、100×1356÷(1+13%)×13%=15600(元)
C、100×904×13%=11752(元)
D、100×904÷(1+13%)×13%=10400(元)
A.100×1130×13%=14690(元)
B.100×1130×(1+10%)×13%=16159(元)
C.100×1130×(1+10%)÷(1+13%)×13%=14300(元)
D.100×1130÷(1+13%)×13%=13000(元)
A、36500元
B、56500元
C、50000元
D、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