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抵押无效的是()。
A.甲以其与乙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未经乙的同意
B.甲以其与乙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乙知道但未表示反对
C.甲乙分别占有一套房屋的一半,甲以其所有的部分设定抵押,未经乙的同意
D.甲乙分别占有一套房屋的一半,甲以其所有的部分设定抵押,乙知道但未表示反对
A.甲以其与乙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未经乙的同意
B.甲以其与乙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乙知道但未表示反对
C.甲乙分别占有一套房屋的一半,甲以其所有的部分设定抵押,未经乙的同意
D.甲乙分别占有一套房屋的一半,甲以其所有的部分设定抵押,乙知道但未表示反对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问题:
不能主张,乙银行的抵押权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不能主张,乙银行的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未设立
不能主张,因甲企业未经乙银行同意处分抵押物,属于无效行为
可以主张,乙银行的抵押权虽未经登记,但已设立,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A.乙75万元、丙75万元
B.乙100万元、丙50万元
C.丙100万元、乙50万元
D.丙80万元、乙70万元
A.乙和丙的抵押合同生效之时抵押权生效
B.丁的质权自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设立
C.乙的债权成立在先,可以先于丁行使担保物权
D.乙和丁按照债权比例获得清偿
E.丁优先于乙受偿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A.乙只能对甲的A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C.乙可选择对甲的B幢房屋或者A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D.乙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登记机关记载的抵押物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不一致,抵押无效
A.如果甲的行为给B造成损失,应当由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C.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D.将甲作为退伙处理
A.抵押合同有效,甲应办理过户手续
B.抵押合同无效,乙对甲的汽车无权主张抵押权
C.“汽车归乙所有”条款无效,乙对甲的汽车有权主张抵押权
D.抵押合同无效,借款合同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