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意外交通事故,即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
B.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
C.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D.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
A.甲乙两车发生互碰。双方都有责任。且无人员伤亡,但甲车车损只有一二百元。乙车车损约为一千多元,为此,乙车保险公司不同意自赔方案
B.甲乙两车发生互碰,均无人员伤亡。甲车车损较大,约为2000元,乙车车损只有几百元,但由于甲方对事故的责任大于乙方,当事人愿意自赔
C.甲乙两车发生互碰,双方都有责任,因互碰使甲车所载货物掉落,部分货物无法追回,经计算.两车损失差不多,且在2000元内,当事人愿意自赔
D.甲乙两车发生互碰,双方都有责任,甲司机受了轻伤,而乙车货物也遭到部分损毁,但由于双方损失都不大,只有几百元,当事人均愿意自赔
A.告知事故认定的程序
B.告知事故认定的结论
C.公开认定的事故责任
D.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A.4S店在修理车间修车过程中由于举升器支撑不当导致车辆侧翻,维修人员受伤
B.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为了躲避障碍物导致发生车辆侧翻事故
C.拖拉机在田间耕作时失控坠落山谷,导致拖拉机受损、驾驶人受伤
D.某乘客在长途大巴上由于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死亡
A.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B.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C.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D.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的不良反应,而相关各方均无过错
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D.四个月
A.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B.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部分事实无争议
C.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微损伤、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D.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微损伤、当事人对事故部分事实无争议
案例分析:不满12岁骑共享单车导致事故,你认为共享单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2017年3月26日下午,11岁男童高某与其他三名未成年人,分别将已上锁但未打乱机械锁密码的OFO共享单车开锁并骑行上路。当日13时许,四人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某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号牌为沪D57982大型客车相撞,致使高某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者父母将OFO小黄车公司连同肇事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与此同时,警方认为,该男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称,OFO公司存在三方面的过错。第一,涉事自行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志;第二,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三,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并认为OFO公司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看管,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OFO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现场称,原告没有明确表示,依据哪条法律法规对OFO公司提起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文件,在本次事故中OFO公司未被认定有责任,因此OFO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OFO公司同时认为,受害人在未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常手段擅自开锁,侵犯了OFO公司的合法财产,属于侵权行为。
OFO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事故系因监护人平时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对高某的行为监管疏忽,以及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思想观念淡薄,违法交通法规所导致。高某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OFO公司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你认为OFO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