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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教育行政诉讼和复议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教育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B.教育行
依据我国教育行政诉讼和复议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教育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B.教育行政诉讼是司法行为
C.校长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D.学校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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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教育行政诉讼和复议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教育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B.教育行政诉讼是司法行为
C.校长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D.学校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属于合同关系,高校就学校管理所公布的相关规定,属于事先与学生的约定。同时高校仅仅是提供公共教育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校作为国家公共教育事业单位,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时,实质是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管理权,因此,学生不服高校对其作出的处分时,可以以高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请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的《行政法学》理论知识,围绕材料中高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进行分析?
A.公安派出所作出收容教育决定的
B.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
C.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
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由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
E.公安派出所作出的罚款600元的决定
A.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
B.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的
C.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D.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所使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发生影响的
E.复议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
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D.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后决定不服
A.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B.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复议前置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提出
A.以市工商局和公安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B.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C.请求省人民政府责令市人民政府受理该复议案件
D.向市工商局或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A.甲对某区公安局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经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以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B.乙对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经区人民政府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
C.丙因对区税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满市税务局未作出复议决定,丙对市税务局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区税务局和市税务局作为共同被告
D.丁因对区税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满市税务局未作出复议决定,丁对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区税务局为被告
E.戊因不服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市卫生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卫生局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戊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以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为共同被告
A.市工商局
B.A区工商局
C.B区工商局
D.A和C
A.戊因不服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市卫生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卫生局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戊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以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为共同被告
B.丁因对区税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满市税务局未作出复议决定,丁对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区税务局为被告
C.丙因对区税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满市税务局未作出复议决定,丙对市税务局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区税务局和市税务局作为共同被告
D.乙对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经区人民政府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
E.甲对某区公安局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经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以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下列关于当事人的救济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丁对行政处罚不服,但警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丁不能提起诉讼
B.甲对执法人员依据的相关规定及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对二者分别提起诉讼
C.乙对处罚不服,提起诉讼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附带审查执法依据是否合理
D.丙无权对执法依据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