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下列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
A.某副县长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成员毁灭罪证
B.某副市长擅自挪用扶贫款55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C.某交通局长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建道路工程发生多人死伤的事故
D.某税务科长违规向个体户出售发票,致使国家税收损失15万元
A.某副县长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成员毁灭罪证
B.某副市长擅自挪用扶贫款55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C.某交通局长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建道路工程发生多人死伤的事故
D.某税务科长违规向个体户出售发票,致使国家税收损失15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因行为人的主观犯罪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以下不同的犯罪有()
A猥亵儿童罪
B绑架罪
C拐卖儿童罪
D拐骗儿童罪
E偷盗婴幼儿罪
A.违法行为着手实施以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的犯罪 (⊙o⊙)
B.以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C.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D.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A.违法行为着手实施以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的犯罪
B.以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C.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地犯罪
D.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A.某交通局长自行决定将15万元罚款作为福利发给中层以上干部
B.某环保局长违法向甲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该企业排污后15人严重中毒
C.某公安局长擅自决定将犯罪嫌疑人乙予以释放
D.某卫生局长在一起矿难事故伤员抢救中擅离职守致使3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问:桂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
【参考解析】:本案中,桂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不是犯罪。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由于行为人主观缺乏罪过而不构成犯罪。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这就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三是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无力排除或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扳道工被他人捆绑起来,无法在火车到来之前放下栏杆,造成火车与汽车相撞的重大事故。行为人虽然预见到不放下栏杆会造成重大事故,但他没有能
力放下栏杆,不能排除或阻止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不可抗力缺乏罪过的意志因素。本案中,桂某因突然发病昏迷,未能及时制止盗窃事件的发生,显然属于一种典型的不可抗力,因而不构成犯罪
A.由于光线太暗未能射中被害人
B.撬开保险柜,柜内只有10元钱
C.误把白糖当作砒霜杀人的
D.用迷信手段杀人的
A.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交易指令
B.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C.向客户保证证券交易收益或承诺赔偿客户证券投资损失
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