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是个体工商户。11月5日,县工商局突然以关某进行偷税、漏税、收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吊销
请问:市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
请问:市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
1.本案中,复议机关可以是?()
A:县政府
B: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
D:市政府
2.本案的被告是()
A:县工商局
B:复议机关
C:县工商局和复议机关
D:县工商局或复议机关
3.若法院判决责令县工商局限期向谢某颁发营业执照,则对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应当()
A:宣告无效
B:撤销
C:驳回
D:判决确认违法
4.谢某应当自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诉讼
A:7
B:15
C:30
D:60
A.丁区工商局接到举报,对该案件有处罚权
B.丁区工商局应该告知丙县工商局,由丙县工商局进行处理
C.丁区工商局应该告知乙县工商局,由乙县工商局进行处理
D.丁区工商局应该告知某市工商局,某某市工商局进行处理
A.不予受理,因超过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15天的法定起诉期
B.告知该公民仍应等待复议决定后再起诉
C.予以受理
D.告知该公民向省级工商局反映要求监督
A.不予受理,因超过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15天的法定起诉期
B.告知该公民仍应等待复议决定后再起诉
C.予以受理
D.告知该公民向省级工商局反映要求监督
A.甲县基层人民法院
B.乙县基层人民法院
C.A省中级人民法院
D.A省高级人民法院
A.本案中县市两级工商局为共同被告
B.本案中法院既要审查县工商局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市工商局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C.如果法院判决责令县局期限内向甲颁发营业执照,则应当判决撤销市局的复议书
D.如果法院审查认为县局行为合法,市局复议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决复议决定违法
5日拘留,并分别处以500元罚款。刘某被放出后,对派出所的处罚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诉讼前,因生意需要出海,在同年的10月1日被海盗抓住关押至一座小岛。刘某的父母双在,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弟弟。
1、若刘某被关押后死亡,有权对乡派出所的处罚提起诉讼的是()。
A.刘某的父亲
B.刘某的母亲
C.刘某的姐姐
D.刘某的弟弟
2、若刘某在出海前提起行政诉讼,则本案的被告是()。
A.A县公安局
B.A县政府
C.乡政府
D.派出所
3、若刘某在出海前提起行政诉讼,王某虽没有提起诉讼,但可以作为()申请参加诉讼。
A.被告
B.原告
C.第三人
D.无关人员
4、若刘某在2016年11月9号被人救出,此时刘某能否对派出所的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A.不可以,因为距离刘某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已经超过六个月
B.不可以,因为距离刘某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
C.不可以,因为距离刘某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已经超过60天
D.可以,因为刘某被海盗关押,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因此被耽误的期限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