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政府采购法属于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法是调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通过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制,促进各级国家机关有效行使权能、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发挥财政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主体一般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我国主要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资金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即由税款等组成的财政资金;三是采购程序的法定性,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有严格的限定性;四是采购目的的公益性,政府采购不是为了赢利,而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政府采购的上述特点,从以下角度对政府采购法的体系归属进行分析。
(1) 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来看,政府采购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政府采购过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而具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政府依一定程序订立的采购合同,是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者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这种合同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政策意志,如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从另一角度分析,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在本质上也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相一致。政府采购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所调整的政府采购关系还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政府采购作为一种与市场机制兼容的间接调控方式,有助于实现总量调控、结构调整、稳定物价等一系列政府所追求的调控目标。
(2)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与经济法的理念相契合。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经济法的理念的核心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表现为经济法是公私交融、社会本位法,是平衡协调、综合调整法。政府采购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所有市场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具体表现为,通过依法进行的政府采购,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政府是国内最大的消费者,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冷热程度及其发展态势,在可利用的弹性区间内适时、适量地安排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客观上对于不同的产品和行业具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将政府采购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就业政策、产业政策、国家安全目标等等相结合,通过各种有目的的、导向性的、示范性的采购,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监督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财政分配职能的延伸,是对财政支出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不仅可以凭借其购买批量大而获得的价格优势降低成本,而且可以通于依托于法制的公开招标方式使采购活动在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透明环境中运作,并且有财政、审计、供应商、社会公众等全方位的参与和监督,能有效制止幕后交易、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
(3) 政府采购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是政府,或者由政府或法律授权的机构,或者一方或双方就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条件及其实现对政府负有义务,直接体现政府意志表达出来的公共政策要求或其他公共要求,具有经济目的或经济内容的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体现了经济合同的特征:需要采购的政府部门通过集中采购机构来订立合同,体现了经济合同订立主体的特殊性;政府采购合同具有经济合同的经济性或商事性特点,政府采购合同的媒介是物质利益关系,而非政府行政关系,本质上属于政府商事合同,尽管政府在合同中起主导作用,但经济性或商事性也要求其遵循市场规律和合同的平等要求,如对价和承诺、违约救济和赔偿等;政府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中运用促进竞争等构造买方市场的手段,来取得事实上的优势或主导地位,政府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要求在合同中加入保证政府主导性的权利,使权力和权利不再清晰可辨,如《政府采购法》第50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的目标是多元的,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要实现政策目标之间的平衡。
(4) 政府采购法具有经济法的特征,包括当事人身份和角色的特定性,即采购人的特定性;内容的经济性、专业性;法益的复合性;政府采购合同订立的行政主导性和政策性;综合性。
(5) 从政府采购法的主要内容看,政府采购法属于经济法范畴。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政府采购这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进行规制,二是在政府进入市场从事采购活动后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这些是经济法的任务。法律对政府采购方规定更多的是义务,如对采购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都有严格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中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了包括行政、刑事、民事、个人处罚四类责任。此外政府采购法还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检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