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务员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可撤销的是()A.城镇居民购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B.父子间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

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可撤销的是()

A.城镇居民购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B.父子间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

C.夫妻一方谎称逃债,骗对方办理了离婚手续

D.姑见侄无钱为其母治病,劝侄将价值50万元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

查看答案
答案
收藏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您可能会需要:
您的账号:,可能还需要:
您的账号:
发送账号密码至手机
发送
安装优题宝APP,拍照搜题省时又省心!
更多“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可撤销的是()A.城镇居民购得农村宅基地…”相关的问题
第1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是() A.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B.因重大误

下列选项中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是()

A.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B.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C.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民法中下列哪一情形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甲乙双方明知买卖走私文物的行为B.

民法中下列哪一情形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甲乙双方明知买卖走私文物的行为

B.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戒指赠与他人

C.手机卖家误将价值5500元的手机当成550元的手机出售给顾客

D.钱某是资深股民,在仔细研究了某网络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后,以每股2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的股份5000股,但第二天该公司的股票却跌至每股5元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甲因外出,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交给乙保管,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丙,丙不知情,且支付了相应对价。下列
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理由是欠缺代理权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理由是欠缺处分权

C.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理由是乙欠缺处分权

D.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理由是乙欠缺代理权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下列选项中,()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重大误解

B.违反法律

C.显失公平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欺诈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

B.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C.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点击查看答案
第6题
下列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C.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D.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A.无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有效的民事行为

点击查看答案
第8题
某首饰店将一枚铜戒指误当金戒指卖给李某。这一行为属于()。A.犯罪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有效

某首饰店将一枚铜戒指误当金戒指卖给李某。这一行为属于()。

A.犯罪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有效民事行为

D.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点击查看答案
第9题
某首饰店误将一枚银戒指当作铂金戒指卖给李某。首饰店的这一行为属于()。 A. 犯罪行为 B.

某首饰店误将一枚银戒指当作铂金戒指卖给李某。首饰店的这一行为属于()。

A. 犯罪行为

B. 无效民事行为

C.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 有效民事行为

点击查看答案
第10题
下列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

A.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C.未成年人接受赠与行为的行为

D.一方因受欺骗而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E.违反国家法律的民事行为

点击查看答案
第11题
下列民事行为属于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是()。A.恶意串通,损害

下列民事行为属于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是()。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C.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D.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点击查看答案
退出 登录/注册
发送账号至手机
密码将被重置
获取验证码
发送
温馨提示
该问题答案仅针对搜题卡用户开放,请点击购买搜题卡。
马上购买搜题卡
我已购买搜题卡, 登录账号 继续查看答案
重置密码
确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