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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甲乙二人共有一幢房屋,由两人轮流居住。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因地基不牢倒塌,造成对第三人丙的伤害。

该损害应由()。

A.甲乙二人对丙负连带责任

B.甲对丙负赔偿责任

C.甲乙二人分别对丙负赔偿责任

D.甲乙丙三人各自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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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二人共有一幢房屋,由两人轮流居住,甲在居住期间,房屋因地基不牢倒塌,造成丙损害。()。A.应由

甲、乙二人共有一幢房屋,由两人轮流居住,甲在居住期间,房屋因地基不牢倒塌,造成丙损害。()。

A.应由甲乙二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B.由甲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

C.由乙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

D.甲、乙、丙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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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甲乙二人共有房屋一幢,甲长期在外地,乙实际居住并付给甲若干补偿,一日因房屋地基不牢倒塌,对邻房
造成一定损害.对此【】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甲、乙分担责任,并由乙适当多负担

D.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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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甲乙两人合伙开办一饭店,二人轮流掌勺。乙在做菜时,因疏忽大意,误将不能同食的两种食物做成菜,造成顾客食物中毒,则()。

A.应由乙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乙二人各自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C.应由乙负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

D.应由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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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甲、乙两人各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轮流居住,在甲居住期间因连降大雨,房屋倒塌,砸伤行人丙.丙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A.甲、乙按出资此例对丙负责赔偿

B.甲对丙负责赔偿

C.甲、乙对丙负连带赔偿责任

D.甲、乙分别对丙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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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某甲在帮助某乙耕种自留地时,挖出了一罐金元宝。经查,该金元宝不知为何人所埋。甲乙二人将金元宝私
分时被某丙发现,遂将此事告诉司法机关。该金元宝应当归()。

A.甲、乙两人共有

B.某甲所有

C.某人所有

D.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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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拥有所有权,这项财产称为共有财产。根据以上定义,下面
不属于共有财产的是()。

A.“梦园发廊”和“全味香餐馆”都是由金某夫妇两人开办的

B.富强公司租用的房屋是由刘某两兄弟一起兴建的

C.王某和赵某共同出资开办了“鑫磊”服装店

D.杨家有兄妹二人,均已结婚成家,哥哥开了一家租赁公司,妹妹开了一家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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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小徐、小方、小丁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小徐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小徐、小方、小丁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小徐承担侵权责任

C.如小徐承担了侵权责任,则小方、小丁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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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人或者单位,)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这项财产称为共有财产。根据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人或者单位,)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这项财产称为共有财产。根据以上定义,下面哪一种不是共有财产?

A.“太阳发屋”和“野味香餐馆”都是由张进夫妇两人开办的

B.远大公司租用的房屋是由刘来福和刘永利二兄弟一起兴建的

C.高大勇和林小川两位同班同学共同投资开办了“雅致”服装店

D.郑家有兄妹二人,均已结婚成家,哥哥开办了顺通山租汽车公司,妹妹开了凤凰彩衣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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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甲、乙二人各以40%与6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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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李某,因生意上的关系,与比自己大3岁的薛某相识,后来李某竟瞒着老婆和子女,和离了婚的薛某住到了一起。两人一起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归二人共同所有,之后两人还一起装修了房屋,购买了家电。后来,李某与妻子离了婚,想和薛某结婚,可是,薛某却表示,暂时没有考虑结婚的事情,并趁他不在家的时候将房门换了锁。经过一年的纠缠,李某将薛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他与薛某的同居关系,并依法返还购房款4.4万元和共同存款,以及房屋装修费、家电等。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B.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C.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D.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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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加工一批零件,甲乙二人合作需12天完成。现由甲先工作3天,然后由乙工作2天,还剩这批零件的4/5没完
成。已知甲每天比乙少加工4个,则这批零件共有几个? )

A.210

B.240

C.260

D.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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