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种情形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A. 甲为了排斥竞争对手,特假意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
下列哪一种情形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A. 甲为了排斥竞争对手,特假意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后借故终止谈判
B.甲在火车上害怕睡过站,就与乙协商让其到站后叫醒自己,且为此向乙支付100 元。而后乙也睡着过站了,没有及时将甲叫醒,导致甲误站
C.甲因自己通过司法考试邀请乙在某酒馆喝酒庆贺,乙自己贪杯醉酒致胃出血住院治疗
D.甲带着邻家7 岁儿童一起游泳,后者在游泳中溺水身亡
C
【答案】C
【详解】《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题中A项中所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恶意磋商”是指自始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却以订立合同为名进行磋商,甲的行为符合这一特征,甲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项中甲和乙之间已经形成了有偿的服务合同关系,当然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C项中甲请乙吃饭只是一种普通的情谊行为,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不受民法调整。D项中甲将未成年人带出,就产生了先行义务,受到民法的调整。综上所述,只有C项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当选。
【相关考点梳理】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
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①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