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家税务局在2013年4月对食品生产企业2012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稽查,根据计划部署,要求
(1)张鑫个人不可以收款,注册税务师执业应该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2)该食品生产企业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是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开具,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向农民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但不能向集贸市场的小商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于向小商贩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多抵扣了进项税额。
(3)委托人示意注册税务师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注册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报告,并劝告其停止违法活动,否则税务师事务所可单方终止代理协议。
(4)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