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Ⅰ、Ⅲ、Ⅳ
B.Ⅱ、Ⅲ
C.Ⅰ、Ⅱ、Ⅲ、Ⅳ
D.Ⅰ、Ⅱ、Ⅳ
A.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B.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C.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D.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A.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B.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C.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只能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D.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A.发行股票形成的溢价
B.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
C.用于职工激励回购的库存股
D.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核算的永续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