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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兄弟关系,均未结婚,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7月8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7月3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末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7月5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遂与乙发生争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在甲死亡之前,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理由是乙欠缺代理权
B.在甲死亡之前,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理由是乙欠缺处分权
C.在甲死亡之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D.在甲死亡之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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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解析:解析: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的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由于欠缺处分权,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故A项错误、B项正确。甲知晓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依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可知,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符合《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形,该合同有效,故C项错误、D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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