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对此,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
A.缓办
B.移交其他部门起草
C.退回起草部门
D.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AC
解析:
参考解析:《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四)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