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经乙厂许可,在某省独占使用乙厂的注册商标。后发现当地的丙厂也使用了该商标。经查,丙厂是经过外省对同一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丁厂的违法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甲厂的下列请求哪一个不能成立?()
A.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丁厂承担侵权责任
C.请求丙厂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丙、丁厂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A、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考点」许可权;商标侵权行为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标法第40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这说明,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只在既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具有排他的效力。独占许可使用人无权阻止其他人在独占使用许可约定的范围之外使用该注册商标。同时,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授予某人专有使用权之后,仍有权在所授予的范围之外另行授予其他人该专有权利。因此,本案中,乙厂在某省授予甲厂专有使用许可之后,仍有权授予其他人在该省之外专有使用该注册商标,甲厂无权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A不正确。丁厂虽然取得了在外省对该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许可权利,但其非法将该专有使用权转让给丙厂,并许可其在某省使用,导致对甲厂权利的侵害,因此,丁厂和丙厂具有过错,应当对甲厂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故此。
甲厂可以选择丁厂和乙厂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来行使侵权请求权。选项B,C和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