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
李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在上诉、抗诉期内,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对王某的判决部分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审查、听取当事人及律师的意见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于是在阅卷后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将有关王某的案卷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安排审判员小刘复核此案。尽管没有见过王某,但小刘在审查完案卷材料后认为,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核准对王某的死刑判决。
问: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
(1) 二审法院对此案不开庭审理是错误的,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2) 二审法院仅将有关王某的案卷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是错误的。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3) “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予以核准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 高级人民法院安排审判员小刘复核此案是错误的。必须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予以复核。
(5) 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没有提审被告人是错误的。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