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一家五口,成员由女儿、儿子、儿媳、孙子组成,儿子2005年因病死亡,孙子和儿媳共同生活。2008年李某患重病,亲笔立下遗嘱,将本人的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李某死亡后,女儿继承了李某的遗产。此时儿媳提出李某生前遗嘱无效,声称她和李某的孙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所涉及的继承关系包括()
A.代位继承
B.遗嘱继承
C.法定继承
D.遗赠
ABC
解析:选项ABC正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