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属于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情形的有()。 Ⅰ 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Ⅱ 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Ⅲ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Ⅳ 现任监事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A.Ⅰ、Ⅱ、Ⅲ、Ⅳ
B.Ⅱ、Ⅲ、Ⅳ
C.Ⅰ、Ⅱ、Ⅲ
D.Ⅰ、Ⅲ、Ⅳ
E.Ⅲ、Ⅳ
C、Ⅰ、Ⅱ、Ⅲ
解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