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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要从事小汽车的制造和销售业务。2019年7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销售1辆定制的自产小汽车,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26 000元,另收取手续费33900元。将10辆自产小汽车对外投资,小汽车生产成本9万元/辆,甲公司同类小汽车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17万元/辆、平均销售价格15万元/辆、最低销售价格12万元/辆。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给4S店一批自产小汽车,6日签订合同,11日收到预收款,16日发出小汽车,21日开具发票。生产中轻型商用客车180辆,其中171辆用于销售、3辆用于广告、2辆用于本公司管理部门,4辆用于赞助。计算甲 公司当月以自产小汽车对外投资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10×15×5%=7.5万元
B.10×12×5%=6万元
C.10×9×5%=4.5万元
D.10×17×5%=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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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17×5%=8.5万元
解析: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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