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王某于1990年结婚,育有甲和乙一子一女,二人于1999年离婚,子女由张某抚养,2005年张某与杨某
A.杨某
B.甲和乙
C.丙
D.王某
A.杨某
B.甲和乙
C.丙
D.王某
(一) 李某和张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李甲和李乙。李某于200 5年外出务工,但一直未归,下落不明。200 9年,妻子张某依法申请宣告他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后,其妻子、子女和父亲对其遗产作了分割和继承。存款10万元和汽车归其父所有,房屋和其他财产归其妻子和子女所有。 李某被宣告死亡后,张某因无力抚养将李甲送给石某夫妇收养。20 11年,张某带着李乙改嫁马某。但几个月之后,马某不幸在一次车祸中身亡。 20 12年,李某意外出现,法院依照其申请,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有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具体到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下落不明满2年,张某即可申请宣告他死亡
B.张某需在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之前宣告他失踪
C.如其妻张某未申请宣告李某死亡,则李父不得申请宣告其死亡
D.如李某下落不明的期限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即使张某申请宣告失踪,法院也应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l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A.根据上述定义,下列选项中的甲和乙可以结婚的是
B.张某是甲(女)的姨父,乙系张某的儿子
C.李某是乙(女)的姑父,甲系李某的儿子
D.甲是林某与前夫的儿子,乙是林某与后夫的女儿
E.王某是张某的舅舅,甲系王某的儿子,乙系张某的女儿
A.甲市张某原住所地法院
B.乙市张、王二人结婚登记地法院
C.丙市王某服刑地法院
D.丁市张某现居住地法院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 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问: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贷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法院能否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A.应适当分配给张萍少量遗产
B.应由张萍和王芳平分王某的遗产
C.张萍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
D.可以将全部遗产留给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