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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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张三和李四是朋友,李四两年前曾经向张三借过5万元钱,久未归还。于是张三到法院起诉李四,要求归
还借款。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小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三认为小王对案子有倾向性,并认为案件虽小但却复杂,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要求小王回避。小王发现案情确有复杂之处,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因保管不善,字迹模糊不清,借款数额难以辨认,而被告又不承认借过这笔钱,也不承认自己在借条上的签名,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另外,被告又提起了反诉。问题:张三是否有权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要求?张三要求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在此种情况下,案件应当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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