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A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了一项花园工程。由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责施工,由C建材公司供应D水泥厂生产
背景
A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了一项花园工程。由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责施工,由C建材公司供应D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995年9月15日,建材公司提供20吨水泥进入工地,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送检测试,结论为合格水泥。之后,C建材公司陆续组织水泥进场,共计680吨。同年10月11日,B公司从C公司供应的水泥中再次抽样送检,经检验确认为废品水泥。此时水泥已用去613吨,分别浇筑在花园工程A楼的第12~15层。经有关部门检测,第12~15层的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决定对第12~15层推倒重浇。A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C公司和D厂,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甲方供应,则应看乙方(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是否知道C建材公司供应的水泥是分批的,如不知,则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无责任,应由D水泥厂承担赔偿责任,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乙方知道供应的水泥是分批的,则应由B、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乙方供应,则由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第二种情况,监理单位应承担监理失当的责任。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