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欠乙某1千元钱,甲某以4辆自行车抵押给乙某,并签定合同。次日,甲某、乙某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两人疏忽,漏登记2辆。下列对本案中的抵押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标的为2辆自行车
B.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标的为4辆自行车
C.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的标的都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D.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的标的都可以对抗第三人
A.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标的为2辆自行车
B.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标的为4辆自行车
C.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的标的都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D.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的标的都可以对抗第三人
下列对本案中的抵押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 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标的为2辆自行车
B. 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标的为4辆自行车
C. 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的标的都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D. 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的标的都可以对抗第三人
A.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标的为2辆自行车
B.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标的为4辆自行车
C.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的标的都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D.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的标的都可以对抗第三人
A.甲乙1000元钱,春节时二人打麻将赌博,甲赢了1000元,甲主张以赌债抵消欠款
B.张某欠王某2000元,王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张打伤,张要求损害赔偿,王主张以欠款抵消
C.甲借给 100元钱,同时乙给甲制作了一套礼服,其加工费为100元。如果甲乙的 债务都已到期,则甲乙之间的债务可以抵消
D.李某因做生意向王某借款1000元,而王某欠李某货款800元,如果李某和王某的债 务都已到期,则可以在800元的范围内抵消债务
E.甲向乙定做一套家具,交付家具时甲以乙妻子曾向甲借款2000元为由,主张债务抵消而拒付加工费
根据民法的相关知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借给李某20万元,约定以李某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双方签订合同之后,李某将房产证交给了王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对此房屋享有抵押权
B.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50万元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并把汽车交给乙保管,乙对汽车享有抵押权
C.孙某把价值10万元的轿车交给修理厂修理,但轿车修好后,孙某无故不付给修理厂修理费,修理厂可就此轿车行使抵押权
D.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同时把价值1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并同乙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办理抵押登记,乙对此房屋享有抵押权
A.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但是张某没有代理权,乙公司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
B.王某将一幅字画寄存在陈某处,陈某将字画卖给杨某,王某认可陈某的行为有效的权利
C.陈某通过欺诈手段使张某与自己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张某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D.张某欠王某1000元未还,王某欠张某的1000元债务也已到期,王某主张用自己的1000元债权抵消张某对自己的1000元债权的权利
E.债权人孙某请求债务人钱某归还欠款的权利
A.赵某应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之后甲修理厂向赵某交付该卡车
B.甲修理厂应同意赵某对该卡车行使抵押权,所欠修理费只能向王某要求清偿
C.如果经甲修理厂催告,王某两个月后仍不支付修理费,甲修理厂有权行使留置权,所得价款偿付修理费后,剩余部分赵某有优先受偿权
D.甲修理厂应将该卡车交给赵某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偿付借款后,剩余部分甲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
甲修理厂应同意赵某对该卡车行使抵押权,所欠修理费只能向王某要求清偿
赵某应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之后甲修理厂向赵某交付该卡车
如果经甲修理厂催告,王某两个月后仍不支付修理费,甲修理厂有权行使留置权,所得价款偿付修理费后,剩余部分赵某有优先受偿权
甲修理厂应将该卡车交给赵某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偿付借款后,剩余部分甲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
A.甲考虑到乙生计问题对乙电话表示乙欠甲的10万元不用还了
B.甲在公园游玩丢了一辆自行车,于是在公园附近的公告栏中发出悬赏公告,表示如果谁拾到并归还,甲奖励700元
C.甲有一台破旧收音机,觉得不好用于是就跟妻子说扔了它
D.甲企业召开董事会,所有董事都到场,并以3/5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对某乡村社会的改造方案
A.段某虽然只有8岁,但身高已有1.5米,他拿着自己的压岁钱买了一辆价值300元的自行车,段某的这一行为是法律上无效的行为
B.甲看到一辆自行车筐里有一个提包,就趁人不注意时,将包顺手拿回家,发现提包里有300元钱。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由于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C.2008年某地发洪水,甲为救助自家和邻居被突然到来的洪水所困的财物,未经乙同意,使用了乙的小船。事后,乙要求甲支付使用费,为预防甲逃跑,遂扣下甲的一辆摩托车。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D.县财政局办事员张某对单位的开除决定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在申诉期间县财政局应当保留张某的工作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