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
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的价值为()元。
A.20000
B.27000
C.29700
D.30000
2.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元。
A.20000
B.27000
C.29700
D.30000
3.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为()元。
A.2000
B.2700
C.3000
D.3040
4.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录为()。
A.借:原材料10910
贷:银行存款10910
B.借: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10
贷:银行存款10910
C.借:委托加工物资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10
——应交消费税3000
贷:银行存款10910
D.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10
贷:银行存款10910
5.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价值为()元。
A.20000
B.27000
C.29700
D.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