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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初次违法且骗取的医保基金均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或骗取医保基金()并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A.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C.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D.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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