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混凝土搅拌机的生产企业在2008年汇算清缴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对有关收支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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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该企业当年设备折旧税前扣除额=80×(1—5%)÷10÷12×8=5.07(万元)(2)直接向某小学捐款50万元,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3)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贷款利息1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4)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600+(80—5.07)+50+10=734.93(万元)(5)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额为:300×10%=30(万元)该企业当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734.93×25%一30=153.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