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N市某县工商局经济检查科接到群众举报,该县光明照相馆擅自向某服务公司出售带有“富士”、“柯达”商品标识的废旧暗盒。经济检查科派工作人员王某和李某前往调查,查明该照相馆于1997年1月~1998年l0月间,以每个0.2元的价格向该服务公司出售废旧暗盒11000个,得款2200元。该服务公司买到这批暗盒后,装上彩色胶片,假冒“富士”、“柯达”彩卷销售牟利,曾被依法查处。鉴于光明照相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济检查科于1998~12月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光明照相馆的违法所得2200元,对其罚款1000元。光明照相馆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101.本案中的经济检查科
A.是具有独立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B.是行政主体,但没有行政处罚权
C.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D.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A.给你点“颜色”看看
B.彩色电子书即将面世
C.一饱眼福
D.读书需要色彩
A.高某从冲洗店取回的本次旅行途中拍摄的,在彩色胶卷中刚刚冲出来的底片
B.赵红照相时由于操作失误,误将还没有收好的胶卷取出,而得到的完全曝光的胶卷
C.摄影课上,李老师用于教学给大家展示的呈现正像的彩色胶片
D.王奶奶哆哆嗦嗦地拿出珍藏了很多年的、已经渐渐发黄的抗战时期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