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苏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B.苏某属于交通违规行为,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C.臧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D.臧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违规,但不构成犯罪
A.张某提出加倍付费后,王某不得拒绝,因为出租车不得拒载
B.张某提出加倍付费的行为属于要约
C.王某提出“如发生意外,概不负责”属新要约
D.张某上车的行为为承诺
A.15
B.16
C.18
D.20
A.张某提出加倍付费后,王某不得拒绝,因为出租车不得拒载
B.张某提出加倍付费的行为属于要约
C.王某提出“如发生意外,概不负责”属新要约
D.张某上车的行为为承诺
A.8点24分
B.8点32分
C.8点36分
D.8点42分
A.8点20分
B.8点24分
C.8点32分
D.8点36分
案例分析:不满12岁骑共享单车导致事故,你认为共享单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2017年3月26日下午,11岁男童高某与其他三名未成年人,分别将已上锁但未打乱机械锁密码的OFO共享单车开锁并骑行上路。当日13时许,四人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某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号牌为沪D57982大型客车相撞,致使高某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者父母将OFO小黄车公司连同肇事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与此同时,警方认为,该男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称,OFO公司存在三方面的过错。第一,涉事自行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志;第二,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三,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并认为OFO公司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看管,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OFO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现场称,原告没有明确表示,依据哪条法律法规对OFO公司提起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文件,在本次事故中OFO公司未被认定有责任,因此OFO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OFO公司同时认为,受害人在未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常手段擅自开锁,侵犯了OFO公司的合法财产,属于侵权行为。
OFO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事故系因监护人平时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对高某的行为监管疏忽,以及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思想观念淡薄,违法交通法规所导致。高某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OFO公司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你认为OFO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A.12.5
B.13.75
C.12
D.10
A.迟发性颅内血肿
B.张力性气胸
C.延迟性脾破裂
D.肝被膜下血肿破裂
E.腹主动脉瘤破裂
A.骑自行车上学的学生家都不在郊区
B.回家吃午饭的学生都骑自行车上学
C.家在郊区的学生都不回家吃午饭
D.有些家在郊区的学生不回家吃午饭
A.小王正骑自行车回家,一机动车突然斜冲过来,小王赶紧躲闪,结果将旁边一货摊撞坏
B.小李见一花盆从高空坠下,即将砸中小赵,便用力推了小赵一把,结果小赵摔成轻伤
C.小张在回家途中遇到劫匪,情急之下,小张用力推了匪徒一把,结果匪徒摔成轻伤
D.某客轮行使过程中忽遇台风,船长决定抛弃大量贵重货物以减轻重量,保护旅客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