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
问:
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为1996年11月。因为虽然1988年8月刘李南被法院宣告死亡,但这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并不说明刘季南已确实死亡。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在1996年11月刘季南真正死亡之时才消灭,所以应将1996年11月确定为刘季南死亡时间。$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有效。因为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发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其近亲属可以继承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只有在被宣告死亡人生还并经申请,法院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的情况下,依继承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才应当返还其财产。本案中刘季南死亡前并未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原来的继承仍为有效。$该遗嘱有效。刘季南被宣告死亡而实际上仍然生存的情况下,仍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作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依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其生前所积聚的200万元财产作为遗产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由于刘裕和已于八九年死亡,其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本题考查宣告死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