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14年8月1日开始将市区自有的一间临街商铺出租,租期1年,月租金为5000元,租金每月收取。10月份发生修缮费6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王某2014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A.3904
B.4000
C.3104
D.3872
A.3904
B.4000
C.3104
D.3872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1)2014年9月,王某买入公同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A.该合同自2006年5月1日无效
B.王某的一个月的工资将因合同被撤销而无法收回
C.合同自2006年3月1日无效,李某要对王某的一个月工作按照每天5元支付
D.合同自2006年3月1日无效,李某要对王某的一个月工作按照当地工资水平支付
监事张某2012年3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董事吴某2012年8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500股一次性转让
董事罗某2013年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经理王某2014年1月离职,8月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
甲公司应当自2015年7月1日起30日内为王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甲公司应当自2015年7月10日起30日内为王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王某个人每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为3000×3×8%=720(元)
王某个人每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为15000×8%=1200(元)@@@SXB@@@王某享有医疗期待遇,住院期间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12000元
王某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住院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由甲公司按月支付
王某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王某享有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王某既不享受医疗期待遇,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住院期间甲公司可以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SXB@@@王某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待遇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甲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对甲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王某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其支付赔偿金@@@SXB@@@6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A.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B.只能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C.无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D.与甲公司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2015年1月1日,将办公楼出租并预收租金。
(2)2015年12月31日,确认房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租金收入
(3)2018年1月1日,将办公楼出售。
王某从其父亲处继承一间房屋,下列关于该房屋所有权变动的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时取得所有权
B.王某自继承开始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C.如王某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发生转移
D.如王某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所有权自交付房屋时发生转移
王某从其父亲处继承一间房屋,下列关于该房屋所有权变动的说法错误的是()。
A.王某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时取得所有权
B.王某自继承开始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C.如王某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发生转移
D.如王某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所有权自交付房屋时发生转移
被告人王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2年8月18日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被唤醒。
问: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被告人王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查明被告人在1998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当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由于被告人没有职守,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搏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将被告人唤醒。问: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