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铁路法》规定,由于()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A.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B.不可抗力
C.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D.铁路责任事故
A.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B.不可抗力
C.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D.铁路责任事故
A.由于工作失误或计划不周,造成货源不实,车辆空去空回
B.能利用社会化的运输体系而不利用,却依靠自备车送货提货
C.由于车辆过分专用,无法搭运回程货,只能单程重车,单程回空周转
D.由于返程线路上无相应的货运资源
A.货物
B.旅客
C.包裹
D.行李
A.最高5万罚款
B.移送公安机关
C.批评教育
D.追究刑事责任
问:桂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
【参考解析】:本案中,桂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不是犯罪。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由于行为人主观缺乏罪过而不构成犯罪。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这就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三是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无力排除或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扳道工被他人捆绑起来,无法在火车到来之前放下栏杆,造成火车与汽车相撞的重大事故。行为人虽然预见到不放下栏杆会造成重大事故,但他没有能
力放下栏杆,不能排除或阻止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不可抗力缺乏罪过的意志因素。本案中,桂某因突然发病昏迷,未能及时制止盗窃事件的发生,显然属于一种典型的不可抗力,因而不构成犯罪
A.漏乘是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未按时办理乘机手续,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能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B.由于旅客本身的原因造成漏乘,按旅客误机规定办理
C.由于航空公司原因发生漏乘,按旅客误机规定办理
D.由于航空公司原因造成漏乘,旅客提出退票,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A.由于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
B.通货膨胀导致劳务价格变化
C.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
D.由于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