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河北省某汽车设备机械厂是一国有企业,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因企业经营决策失误、资金使用不当,生产经营
问题:此时,银行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汽车设备机械厂破产?
本案中,要考虑的是某汽车设备机械厂是否具备破产的条件。首先,该企业是一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该企业具有破产能力。其次,该企业是否具有破产原因。根据审计报告,该企业的账面资产总额略大于其负债总额,企业并没有达到“资不抵债”。该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呢?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破产的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未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为破产的唯一条件。“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不是同一概念。这说明立法上更注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而不是形式上的资产负债比例。资不抵债通常反映企业已无清偿的能力。而资大于债并不能说明企业有足够的清偿能力。同时,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会计报表中的资产部分含有一定的“虚资产”,如递延资产等等。账面资产额与实际资产价值有一定的差异。另外,从本案中可知,该企业已经长期停止支付到期的债务了,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以,该企业已具有破产原因。最后,作为该企业的债权人银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以,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某汽车设备机械厂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