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8年6月1日,居住甲市市北区的朱某与杨某酒后打架,致使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甲市市北区公安分局
[问题]
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市公安局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市北区公安分局处罚裁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所以市公安局是本案被告。$市北区和市中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朱某可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既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中朱某可向市北区、市中区人民法院任一起诉。$市中区人民法院应对市公安局的异议进行审查,并裁定驳回。依《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应予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定本案中市公安局的异议不能成立。$市北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再行移送。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1、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