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09年3月进入我公司二厂工作,2010年6月因个人家庭原因离职,如现在想申请二次入职到质管部工作,则其签批流程为()
否
否
A.要约,于2009年3月7日生效
B.要约,于2009年3月9日生效
C.要约,于2009年3月10日生效
D.要约邀请,于2009年3月9日生效
2008年10月某公司招工,女工王某经考核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2009年1月王某怀孕,请病假20天。上班后,劳动纪律松懈,经常迟到早退,完不成生产任务。在此期间公司查证王某招工考试成绩不够录取分数线,是托人情录取的。公司认为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在2009年3月作出决定解隙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自己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
(1)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9小时。合同履行期问发生死伤病线,公司概不负责。2009年8月,王某在施工中因自己操作下当被砸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定为八级伤残。2010年5月,台同到期,公司终止与王某的合同关系。请回答:(1)王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哪些内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2)王某因自己操作不当被砸步能否认定为工伤?为什么?(3)合同到期后。公司能百终止与王某的合同关系?为什么?
A.60元
B.180元
C.114元
D.240元
A.要约,于2010年3月7日生效
B.要约,于2010年3月9日生效
C.要约,于2010年3月10日生效
D.要约邀请,于2010年3月9日生效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楠,男, 35 岁,某安装工程(固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 某安装工程公司(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 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没有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 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
(1) 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几种途径?
(2) 本案中原告属于哪一种情况?
(3)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楠,理由是什么?
(4) 从法律程序上来看是否合法?
A.更正为正确金额,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B.退回发票.由对方单位改正后加盖其财务专用章
C.退回发票,由对方单位重新开具
D.不得在发票上更正
A.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王某,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王某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但是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B.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王某,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甲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不仅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而且仍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必须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C.如果丙以低于市场价格的50%买得该技术,那么丙不能以其不知此技术秘密成果乃王某偷窃所得为由抗辩
D.如果丙明知此技术秘密乃王某偷窃所得,则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