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外购一批木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税额6.5万元;将该批木材运往乙企业委托其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万元,税额0.03万元,支付不含税委托加工费5万元。假定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对外销售价格,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万元。
A.2.63
B.2.80
C.2.68
D.2.95
A.2.63
B.2.80
C.2.68
D.2.95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2020年发生如下业务: (1)3月10日,购入一项专利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80 000元,增值税22 800元,此外还发生过户等相关费用2 500元,以上款项已经全部支付。经测算,该专利权使用年限为5年,残值为0,使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该专利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2)9月3日将该专利权对外出租,每月收取租金15 000元,租期为半年。 (3)2020年9月6日,甲公司将专利权对外转让,转让价格为328 000元,增值税为19 680元,以上款项收到并存入银行。 要求: (1)做出甲公司购入专利权的账务处理; (2)做出2019年3月甲公司按月摊销专利权的账务处理: (3)做出2019年9月3日,甲公司收取租金以及对专利权摊销的账务处理; (4)做出2020年9月6日,甲公司转让专利权的账务处理。
A.8.1万元
B.9万元
C.11.7万元
D.13万元
A.丙企业将生产的锅炉直接销售给某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
B.乙商场将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
C.丁企业将一批免税药品销售给医药公司
D.甲企业为张某个人提供餐饮服务
A.19110
B.27300
C.20275.86
D.13230
A.150
B.172.5
C.147
D.175.5
A.(610.2+11.3)÷(1+13%)×13%=71.5(万元)
B.(610.2+5.65+11.3)÷(1+13%)×13%=72.15(万元)
C.(610.2+5.65+11.3)×13%=81.5295(万元)
D.(610.2+11.3)×13%=80.795(万元)
A.确认主营业务收入80万元
B.结转主营业务成本35万元
C.确认应收票据90.4万元
D.确认应收账款90.4万元
A.15356.25
B.15806.25
C.16059.38
D.15609.38
A.2.62
B.2.89
C.2.67
D.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