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产生矽尘、氨、甲苯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申报;未组织接触甲苯的5名操作工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未对甲苯、矽尘、正丁醇、氨进行检测评价。2006年8月1日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了警告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在15日内进行整改。2006年8月24日两名监督员再次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仍未对产生矽尘、氨、甲苯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申报;未组织12名工人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未组织11名工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对氨、正丁醇、甲苯、醋酸乙酯和矽尘进行检测评价。2006年10月19日卫生行政部门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和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四项合计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该企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以卫生行政部门程序违法,未告知企业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即做出处罚决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行政机关在做出哪类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听证费用如何负担?本案中的处罚做出前是否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2)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3)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可通过什么途径要求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