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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可作为复议依据,在行政诉讼中则只能作为审判参照的是: ()
A.行政规章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单行条例、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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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规章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单行条例、自治条例
A.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必要的前置程序
B.行政复议可以依职权启动
C.在特定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D.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A.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B.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C.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D.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人民法院可以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E.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A.甲对某区公安局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经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以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B.乙对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经区人民政府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
C.丙因对区税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满市税务局未作出复议决定,丙对市税务局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区税务局和市税务局作为共同被告
D.丁因对区税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满市税务局未作出复议决定,丁对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区税务局为被告
E.戊因不服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市卫生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卫生局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戊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以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为共同被告
A.戊因不服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市卫生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卫生局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戊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以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为共同被告
B.丁因对区税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满市税务局未作出复议决定,丁对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区税务局为被告
C.丙因对区税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满市税务局未作出复议决定,丙对市税务局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区税务局和市税务局作为共同被告
D.乙对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经区人民政府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
E.甲对某区公安局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经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以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A.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
B.纳税人自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后提出复议申请
C.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仅仅是打抱不平
D.已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其他复议机关未受理
E.作为申请人的法人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申请行政复议
A.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
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受理
D.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我国教育行政诉讼和复议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教育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B.教育行政诉讼是司法行为
C.校长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D.学校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以市工商局和公安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B.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C.请求省人民政府责令市人民政府受理该复议案件
D.向市工商局或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A.复议前置
B.复议法定
C.复议优先
D.诉讼后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