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晋书?刑法志》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2)“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3)“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4)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A.古书注解的基本体例主要有三类: ①传注体:是经汉代学者奠基的以解释先秦文献词句为主的一种体例。 ②义疏体:是既释经文又兼释注文的一种体例。 ③集解体:是汇集众说的一种体例
B.传:传述之意,主要用于解释经书,阐明经义。例如:《春秋左氏传》、《廉颇蔺相如列传》。注:本意是用水灌注。引申为对古籍中难懂的字、句加以解释、疏通。例如《水经注》
C.笺:指对前人的解释加以订正、引申、补充或发挥;疏、正义:唐代出现的一种注释名称。它不仅解释正义,还对前人的注释做注释
D.诠:解释词义、字义。疏:义疏,古书的注释体制之一,内容为疏通原书和旧祝的文意,阐述原书的思想,或广罗材料,对旧注进行考核、补充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