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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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金马集团与某信托投资公司于2001年1月订有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该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给金马集团
,期限自合同订立起至2001年10月底。但直到2002年1月,金马集团仍未归还此笔款项,经查帐,金马集团账上资金仅有80万元,不足以清偿借款,又获知金马集团曾借款300万元给正泰公司,约定2001年7月还款,迟迟未还,也未见金马集团上门催讨。投资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金马集团对正泰公司的债权。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金马集团对正泰公司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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