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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某银行聘用李师傅为其厨师,为银行员工做中午饭,并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
【问题】
1、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本案中,银行与李师傅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银行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执行《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的说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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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本案中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3.银行的说法是正确的。理由:(1)本案中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虽然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仍然认定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适用全日制合同,不适用非全日制合同。
(3)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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